Skip to content 随轩 随轩 古雴的哲学茶馆 首页 WEB3 专栏 研究 随笔 教学 读书 记录 SEARCH 话说网络时代的“版权” Home 随笔 技术 话说网络时代的“版权” 技术 话说网络时代的“版权” 2011年2月8日 印刷, 媒介, 版权, 网络 VeryCD被转型,音乐频道不再提供下载链接。为什么呢?因为“版权”。

显然,“版权”(Copyright)是最典型的印刷时代的概念。那么在网络时代,版权的意义是什么?

我新近为博客新站添加了版权声明,这里也算是多做一些解释吧。

互联网和数码技术的兴起使得版权问题日益突显,版权的“保护”越来越困难。作品复制和传播变得越来越便捷,一旦作品被发布出去,再要控制住它的“copy”就非常困难了——无论是文字、音乐还是软件。

那么,在网络时代如何能够保护著作人的版权?这个问题也许根本就是一个伪问题。如果版权的概念本身就消解掉了,那么何谈保护它呢?就好比说印刷术的兴起造成了圣经的普及,使得解经人的权威遭遇了危机。那么我们如何保护解经人的权威呢?与其千方百计维持权威,倒不如认清时代的命运,承认宗教权威的消解势在必然。

认清命运并不意味着单纯地去迎合时尚、顺从潮流,而是要主动地有所作为,去反省时代的变化,选择新的道路。墨守陈规与赶时髦一样,都是随波逐流的方式,而不是自由和独立的方式。“保守”的确是学者的使命,但问题是究竟要守住的是什么,却总要置身于时代的环境下去重新考量。单纯地说:我们要保护作者的版权,这并没有意义,问题在于,作者、版权究竟是什么?这些概念本身是否已然发生了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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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我们先来看看,在印刷时代,版权保护的是什么?究竟为什么需要版权?

很直接的答案是,版权保护了创作者的积极性,肯定了作者的创造性劳动,维持知识界的活力和秩序等等。那么,如果没有版权的保护会怎样呢?——所谓“盗版”就不再受到约束,已出版的作品可以被任意复制。但这有什么不好呢?要知道,在印刷时代之前,在抄本的时代,作者们宁可隐姓埋名,借用伟人的名号,只是为了自己的作品能多被复制一些。在复制传抄的过程中,作品的内容会不断被修改和增删,这些在现在看来当然都是“侵犯版权”的了。的确,印刷时代相比抄本时代而言,知识界大大地活跃了,但这是“版权”的功劳吗?如果是这样,为什么版权的概念不能在抄本时代就兴盛起来呢?我想说的是,“版权”的确能够保护和激励创作者,但这是适应于印刷时代的环境,在印刷时代之前,作者并没有明确的版权意识,更没有版权的要求。

对于作者来说,希望自己的作品能够被多多地复制这一愿望难道不是更加天然的吗?“版权”作为对复制的限制,显然不是一种理所当然的要求。在很大程度上,版权的要求并不是作者们发起的,而是来自于出版商。

在印刷时代,出版商是一个突显的角色,一个关键的环节。出版商的介入改变了作者与读者之间的关联,通过印刷,作者可能将作品直接地呈现在读者面前,而如果是通过抄本传播的话,作者与读者之间的距离是遥远而模糊的。读者分不清、也不在乎作者的年代,甚至“作者”都是可有可无的。出版商的介入显明了“作者——读者”的关系,读者从此能够直面作者本人,所有的读者面对着同一个作者的同一个文本,这在以前是不可能的。从此,作者与读者的结构呈现为中心辐射的结构——作品有且只有一个明确的源头,所有的读者(通过出版商)直接面对这同一个源头,这个源头由作者据有。

这个作者—读者结构是单向的,印刷书籍的流通只有一个方向,即“作者—(通过出版商)—向—读者—展示作品”这样一个单向的交流。读者对作者的反馈往往只有在他获取书籍的一瞬间才存在,即“读者—(通过出版商)—向—作者—支付版税”,在这一瞬间之后,作者与读者之间的媒介——出版商(印刷厂和书店)——就完全抽身而去,再不扮演沟通的媒介。而如果没有“版权”,这一仅有的反馈也无从着落了。

于是我们看到,“版权”保护的是什么?就是这个出版的环节,也就是保护着作者与读者的关系结构。版权保障了读者能够直面到作者的文本,保障了作者能够直接从读者那里获得支付。当然,这个“直面”和“直接”实际上都是“通过明确和可控的正版出版商的渠道”的缩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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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网络时代,我们注意到,作者与读者的关系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表”与“达”不再二分,作品根本不是先在作者手头“完成”,然后“出离”作者,移交给出版渠道的。网络作品始终不与作者割断关联,但从一开始就可以由读者来介入。读者通过出版商向作者支付版税这样一种交流途径遇到了困难,因为出版商早已失去了原有的地位,不再成为枢纽,网络的传播根本不需要这样一个枢纽性的中介,作者可以通过多重的途径发布自己的作品,这些作品也将通过多样的方式再被更改和流传,作者不再是中心,出版商也不再是枢纽。但是与抄本时代不同,读者现在可以通过更多的方式向作者提供反馈。仅仅是失去了支付版税这一项反馈方式,而换来的则是无限广阔的交流空间,这并没有多大的损失。

现在对版权问题最为关切的,对网络传播最为敌视的,主要也正是出版商,例如出版社、唱片公司、电影公司等等,他们势将在网络时代地位不保。对于作者来说,为什么非要把自己的作品托付给某一特定的中介呢?当然,就现在而言,传统的出版渠道更能够为作者带来收益。那么这就有两个问题了:第一,如果说许多作品只是为了谋取金钱而创作,那么少一些这样的作品一定是坏事吗?第二,作者非要通过版税,或者说非要通过出版商,才能获得利益吗?

除了金钱的收益,创作者的积极性还有更多可能的来源,例如名誉和声望,例如与读者的交流。在印刷时代,由于传播的渠道主要由出版商把控,所以想要获得名声,想要让作品广为传布,就只能依从于出版商,顺应于版权和版税的模式。但网络时代,出版商在传播中扮演的角色将越来越边缘,在这种情况下,打破版权比奉行版权可能将带来更广泛的传播。另外,更多地与读者的交流,更全面地获得读者的反馈,让读者介入到创作活动之内来,这些可能性也需要打破传统的版权概念才能更大地打开。从这些方面来看,版权的打破很可能将更多地促进创作的热情。至于为谋求直接的收入而进行的创作,虽然能刺激创作的数量,但就质的角度看未必是好事,作者很大程度上变成了出版商的奴隶,为了迎合出版商的要求而不是出于自己的欲望来进行创作。

另一方面,作者从出版商那里获得收入,这种盈利模式本身并不是绝对的。开源软件或自由软件的发展模式给了我们启示。

开源软件创造出“copyleft”的概念,显示其对copyright的叛逆。copyleft有多种翻译,官方的译法似乎是“著佐权”,不过我更倾向于“版责”的翻译。责任对应于权利,版权强调自己掌握着限制复制的权利,授予传播者以相应的权利才能去复制;版责则声明放弃对复制的掌控,但授予传播以相应的责任,例如注明出处的责任,进行交流学习的责任,例如同样保持开放的责任。传统作品的复制者必须取得一个copyright,而开源软件的传播者则必须领受一个copyleft。

当然,copyleft并不是完全取消copyright,而是版权的一种变体。就好比后现代是现代性的变体。但无论如何它突破了传统的版权概念,是网络时代的新概念。那么这种作品能够生存和发展下去吗?能够和保护版权的作品相抗衡吗?事实证明,打破版权的作品完全能够拥有生存的空间,也许它的盈利不像垄断性的公司(如微软)那么大——毕竟网络的特点本来就是反垄断、去中心的,但同样,或更加能够维系持续的发展和充沛的创造力。

坚持版权的微软的Windows系统之所以胜过开源的Linux,有着多种因素,本身软件的适用性是一个主要的因素,视窗—桌面系统的确是一个划时代的创造,Linux确实技不如人。关键问题不是Linux输给了Windows,而是Linux在这样一个被抢占了先机的局面下,在微软全方位垄断的局面下,竟然还生存至今,还能够不断壮大,这就体现出开源软件的生命力了。我们发现,不需要将微软拆分为几个公司,开源软件的生命力就足以撼动它的垄断地位。事实上,Linux系统在全球网络服务器的市场占有率就超过了微软,而且不仅是由于价格原因,而是在性能上确实胜过微软一筹。在博客系统方面,开源的WordPress系统就胜过了当初独领风骚的Movable Type,而关键就在于Movable Type在错误的时机投靠了“版权”,开始转为收费版本;而WordPress始终坚持开源,并且充分开掘开源社区的力量,因此尽管在核心架构方面未必超过Movable Type,但凭借网民们自由开发的无数插件,在功能和占有率方面都毫无争议地成为第一。在浏览器软件方面,当年网景诉微软垄断的公案我们还记忆犹新,不过网景浏览器却早已淡出了我们的视野。网景浏览器输给IE,固然有微软垄断的因素在,但也和被收购了的网景自身不思进取有关。我们看到,开源的Firefox和Google Chrome浏览器已经极大撼动了IE的地位。而且就性能而言,开源浏览器也要胜过IE许多筹。虽然在电脑操作系统方面Windows仍占垄断地位——这一垄断地位在相当程度上是通过对盗版的有意纵容而获得的,但已然岌岌可危。事实上,在手机和平板电脑的操作系统中,微软早已惨败,Google基于Linux内核的Android开源系统迅速成长,迅速成为智能手机的主流,诺基亚的塞班系统在节节败退之下也试图通过3.0的完全开源来挽回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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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传统的版权观念已然不再适应于网络时代,开放版权或者说打破版权将可能带来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当然,软件与传统的出版物毕竟有所不同。但书籍、音像等作品只能凭借版权才能生存吗?当然,如果固守于旧有的形式,的确是难以在网络时代生存,但现存的形式未必是永恒的模式,为了适应于网络时代的环境,各种作品本身的形式也势将作出调整。例如说电子游戏,原先的单机版游戏软件的确容易遭到盗版的侵害,加密的技术也总是胜不过破解的技术,但游戏厂商与其千方百计发展加密技术,倒不如改变游戏本身的形式,例如网络游戏,或者在单机游戏中加入更多的网络扩展元素,这样人们自然非买正版不可了;再比如音像作品,要知道音像作品能够像书籍那样出版发行,音乐创作者从出版商那里获得利益,这也是新近几十年才有的事情,“流行音乐”更是一个新生事物,音乐和音乐家的概念在短短的几十年中发生了巨大的变革。那么如果说由于网络的发展,音乐家的“版权”受到了威胁,那么我们何不想一想,是不是“音乐家”的概念本身受到了威胁?是不是“音乐”的概念和音乐在人们生活中扮演的角色又将发生巨大的变化?

至于书籍方面更是如此,文字作品的形式本身将会有所变化。我在前文已经提到,书籍、论文的概念本身正在发生变化。有人说网络文学如何侵害了文学的发展。但须得注意,文学这一概念本身就是一个新兴事物,它的当代意义不过就是两百来年的历史,它的意义当然也还可能发生变化。我在旧文中提到:“不同的时代有着各自的文学形式,当然,如果把前一种形态的文学定义为真文学,而把新的形态排除在外,那么当然可以说,新时代的发展伤害了传统的文学。然而评判不同形态之标准是什么呢?”

那么当网络时代改变了各种作品的形式和传播之后,旧的形式将有怎样的下场呢?有一些本身缺乏生命力的东西当然会逐渐消亡,但是另一些东西则会带着新的意义留存下来。正如麦克卢汉所说,新媒介让旧媒介成为艺术品。例如传统的戏剧,在当时被视为日常消遣的娱乐活动,在现代则成了艺术活动;古典乐也是在“流行乐”兴起之后才成为高雅和经典。在时代的变迁之下,传统中那些不朽的东西自然会存续下去,而且也恰恰是要等待时代环境变迁之后,那些不朽的价值才会充分地突显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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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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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雴6年 ago 本文发表于《社会学家茶座》(总第44辑),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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